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經進行審理程序的商業事件,應按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根據這一條規定,在該法施行前已經開始進行的商業訴訟案件,法院應該依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繼續進行審理,而不適用新的法律程序。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商業事件之審判制度採行二級二審程序,商業法院定位為第一審法院,若於本法施行後仍受理地方法院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案件,顯非妥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尚未終結,而屬本法所定之商業事件,仍由各該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終結之,如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亦依原定程序終結之。
本法所定商業事件之審判制度採行二級二審程序,商業法院定位為第一審法院,若於本法施行後仍受理地方法院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案件,顯非妥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尚未終結,而屬本法所定之商業事件,仍由各該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終結之,如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亦依原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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