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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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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79條的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經進行審理程序的商業事件,應按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進行審判。根據這一條規定,在該法施行前已經開始進行的商業訴訟案件,法院應該依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繼續進行審理,而不適用新的法律程序。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商業事件之審判制度採行二級二審程序,商業法院定位為第一審法院,若於本法施行後仍受理地方法院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案件,顯非妥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尚未終結,而屬本法所定之商業事件,仍由各該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終結之,如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亦依原定程序終結之。

  • 繫屬名詞
(1081217 制定)

本法所定商業事件之審判制度採行二級二審程序,商業法院定位為第一審法院,若於本法施行後仍受理地方法院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案件,顯非妥適,爰於本條明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尚未終結,而屬本法所定之商業事件,仍由各該法院依原定之程序終結之,如經提起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者,亦依原定程序終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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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9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之商業事件,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