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1 條規定,在商業事件的裁判中,除非另有規定,當事人可以就裁判結果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1月26日)
商業事件之裁判,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最高法院。
立法理由商場瞬息萬變,商業紛爭宜及時解決,關於商業事件之裁判,如過度追求實體之正確,但未能適時給與司法救濟,對當事人或關係人亦造成不利。審級制度之設計,除考量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權外,並應配合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審酌商業事件應迅速而有效率解決,其事實審理制度以一審級即為已足,故商業事件之上訴或抗告,由最高法院受理,爰設本條規定。
商場瞬息萬變,商業紛爭宜及時解決,關於商業事件之裁判,如過度追求實體之正確,但未能適時給與司法救濟,對當事人或關係人亦造成不利。審級制度之設計,除考量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權外,並應配合事件類型之特性需求,審酌商業事件應迅速而有效率解決,其事實審理制度以一審級即為已足,故商業事件之上訴或抗告,由最高法院受理,爰設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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