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在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的商業事件,在該法施行後應由原審法院按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對於在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者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的情況,其管轄法院和審理程序則適用施行前的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這些規定意味著,該法的施行並不會對已經在進行中的商業事件產生干擾,而是要求法院根據施行前的程序繼續審理這些案件。對於已經有裁判結果並提起上訴、再審或聲請再審的案件,則仍然適用施行前的管轄法院和審理程序。 依據此法條的規定,一個範例可能是,在該法施行前,一個商業案件已經在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施行後,原審地方法院應繼續按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處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1.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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