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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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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由原審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處理。
  2. 2.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再審者,其管轄法院及審理程序適用本法施行前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了在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的商業事件,在該法施行後應由原審法院按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對於在前項事件經裁判後提起上訴、抗告,或者裁判確定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的情況,其管轄法院和審理程序則適用施行前的規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這些規定意味著,該法的施行並不會對已經在進行中的商業事件產生干擾,而是要求法院根據施行前的程序繼續審理這些案件。對於已經有裁判結果並提起上訴、再審或聲請再審的案件,則仍然適用施行前的管轄法院和審理程序。 依據此法條的規定,一個範例可能是,在該法施行前,一個商業案件已經在地方法院進行審理。施行後,原審地方法院應繼續按照施行前所定的程序處理該案件。 參考資料: 1.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1月19日)

  • 繫屬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之訴名詞
  • 聲請再審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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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由原審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處理。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