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商業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原審法院或受發交之法院依本法施行前所定程序審判之。
根據該問題所提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此法規定了在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前已經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且尚未終結的案件,如果在該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給其他法院審理,則由原審法院或受發交之法院依照在該法施行前所定的程序進行審判。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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