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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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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行訴訟程序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2. 2.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 1. 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行訴訟程序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的規定,當民事訴訟案件無法在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往後必須轉為訴訟程序,案件的卷證應該被移送或裁定移送給商業法院來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商業事件的審理權歸屬於商業法院。 2. 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的第三項規定,當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提出商業事件的起訴,這些案件應由商業法院來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民事訴訟法」,2021年9月21日修正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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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