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 1. 本法施行前由法院行調解程序之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行訴訟程序者,應分別將事件卷證移送或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的規定,當民事訴訟案件無法在調解程序中達成調解,往後必須轉為訴訟程序,案件的卷證應該被移送或裁定移送給商業法院來處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商業事件的審理權歸屬於商業法院。 2. 本法施行後,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九條第三項起訴之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處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的第三項規定,當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提出商業事件的起訴,這些案件應由商業法院來處理。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法務部「民事訴訟法」,2021年9月21日修正公告,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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