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銷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若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在本法施行前已被做出,且該案件為商業事件,在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若聲請撤銷,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若該案件尚未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則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二、若該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則向該案件所屬的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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