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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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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之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銷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若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在本法施行前已被做出,且該案件為商業事件,在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若聲請撤銷,需要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若該案件尚未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則向原裁定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二、若該案件已經進入法院審理程序,則向該案件所屬的法院提出撤銷申請。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7條

  • 假扣押名詞
  • 假處分名詞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本案名詞
  • 撤銷名詞
  • 繫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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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