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請求報酬的數額和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一項,商業調解委員每人每件的報酬原則上為新臺幣二萬元。然而,承辦法官可以根據事件的繁簡、進行次數、時數、終結情形,以及商業調解委員的參與情況等因素,在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的範圍內進行增減。 根據第二項,報酬的支給不僅限於調解成立的情況,即使調解未成立,商業調解委員仍有資格獲得報酬。 最後,根據第三項,如果報酬的數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則需要商業法院院長的核可。這意味著超過該金額的報酬需要得到相應的審查和批准。 例如,如果一名商業調解委員參與了一個比較複雜的商業調解案件,進行了多次會議和投入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最終成功解決了糾紛,他可以向法院申請資格以獲得報酬。根據該條的規定,根據案件的複雜性和工作量,報酬金額可以在新臺幣五千元至十萬元的範圍內進行增減,並需要商業法院院長的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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