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辦理商業調解事件者,其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9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在進行商業調解事件時,其在途及滯留期間內的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的簡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予的標準。具體的標準金額根據實際支出數量進行計算。參考資料需要與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有關,但未提供具體參考資料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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