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院認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商業法庭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之商業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 一、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過失,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有明顯違誤,而侵害人民權益。 二、違反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 三、無正當理由遲延程序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 四、違反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 五、有其他不適當之行為或情事。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4條規定了商業法院評核商業調解委員的情況,並列出了幾種應施予口頭告誡、限期改善或停止職務一定期間等措施的情況: 1. 有故意或過失致使商業調解事件處理出現明顯違誤並侵害人民權益的情況。 2. 違反調解程序或職務規定的情況。 3. 無正當理由延遲程序進行並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情況。 4. 違反商業調解委員倫理規範的情況。 5. 其他不適當的行為或情況。 這些情況下,商業法院可以徵詢商業法庭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的商業調解委員陳述意見後,依情節輕重分別施予相應的措施。商業調解委員應遵守相關規定,確保商業調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參考資料: -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F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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