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5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可能會被解任的情形以及解任的程序。根據第一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解任商業調解委員,其中有兩種情形需要評鑑會議:一是當商業調解委員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時,二是當商業調解委員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的解任事由。 在作出決定之前,商業法院必須給予被評鑑的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該委員可以在評鑑會議上發表意見,以解釋或辯護自己的立場。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民法典翻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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