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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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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 二、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解任事由。
  2. 2.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25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可能會被解任的情形以及解任的程序。根據第一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來決定是否解任商業調解委員,其中有兩種情形需要評鑑會議:一是當商業調解委員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節重大時,二是當商業調解委員有第八條、第九條第二項或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的解任事由。 在作出決定之前,商業法院必須給予被評鑑的商業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的機會。這表示該委員可以在評鑑會議上發表意見,以解釋或辯護自己的立場。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民法典翻譯中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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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5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業法院應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 一、有前條各款情事且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