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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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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 一、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商業專業研習課程,每年至少六小時。 二、與性別平權相關之課程訓練,每年至少三小時。 三、除前二款以外,商業法院視實際需要所舉辦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
  2. 2.前項第二款之訓練,商業法院得視實際需要,以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之方式辦理。商業調解委員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關(構)所舉辦講習、研討會、其他類似會議或課程者,得以其於同一年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之。
  3. 3.商業調解委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第一項第三款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者,商業法院得予以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的訓練要求和參加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在任期內必須接受特定的研習和訓練,包括商業專業研習課程、與性別平權相關的課程訓練以及商業法院舉辦的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商業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舉辦訓練,例如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商業調解委員如果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所舉辦的相關活動,也可以將實際參加的時數計入訓練時數。如果商業調解委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商業法院有權解除其職務。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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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研習及訓練: 一、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商業專業研習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