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的訓練要求和參加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在任期內必須接受特定的研習和訓練,包括商業專業研習課程、與性別平權相關的課程訓練以及商業法院舉辦的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商業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以不同的方式舉辦訓練,例如專班訓練、隨班訓練、網路學習、專題演講或團體討論。商業調解委員如果參加其他政府機關、公私立學術或研究機構所舉辦的相關活動,也可以將實際參加的時數計入訓練時數。如果商業調解委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參加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商業法院有權解除其職務。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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