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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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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商業調解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3條規定商業法院應為商業調解委員製發聘書和服務證。具體而言,商業法院在指定商業調解委員擔任職務時,必須向其發出聘書,以明確委任其為商業調解委員。同時,商業法院也應該給商業調解委員發放服務證,作為其身份的證明。這兩項文件的製發確保了商業調解委員履行職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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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3 條規定:「商業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商業調解委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