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商業調解委員。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3條規定商業法院應為商業調解委員製發聘書和服務證。具體而言,商業法院在指定商業調解委員擔任職務時,必須向其發出聘書,以明確委任其為商業調解委員。同時,商業法院也應該給商業調解委員發放服務證,作為其身份的證明。這兩項文件的製發確保了商業調解委員履行職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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