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2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的任期為三年,但商業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縮短任期。任期屆滿後,可以續聘該委員。 參考資料: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2條 範例:根據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12條,某商業法院依實際需要,決定將商業調解委員的任期由三年縮短為兩年。因此,該商業調解委員的任期為兩年,在屆滿後仍可獲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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