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1 條規定了商業法院對商業調解委員的設置和公開情報的要求。根據該條例的第一項,商業法院應將商業調解委員的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商業事務具備的專門學識經驗和聯絡方式彙整為名冊,並報司法院備查。這意味著商業法院需要詳細記錄商業調解委員的相關資訊,以便進行管理和追查。同樣地,根據該條例的第二項,商業法院還應在其網站上公布商業調解委員的名單,包括委員的姓名、現職和經歷,並定期更新。這樣做可以確保公眾可以隨時獲取最新的委員資訊。 根據我們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適當的資料來支持或舉例說明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11 條的應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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