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商業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三、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八、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十、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十一、經商業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商業調解委員。 十二、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商業調解委員之行為。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8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不得具備的情形,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商業調解委員,已聘任者應立即解任: 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範例:某個人目前正在擔任國會議員,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範例:某個人曾因貪污罪受到刑罰,但已經服刑並且緩刑期已滿,因此可以聘任為商業調解委員。 三、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範例:某個人曾因指控洩漏機密而接受保安處分,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四、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範例:某個人因無法償還債務而被宣告破產並開始清算程序,但尚未完成清算程序,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範例:某個人因犯罪被褫奪公權,但尚未復權,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範例:某個人因心智或身體能力有限而被宣告需接受監護或輔助,且該宣告尚未撤銷,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七、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範例:某位律師因職業倫理違規行為被律師協會除名,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八、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範例:某位會計師因職業倫理違規行為被會計師公會除名,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九、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範例:某位公務員因違反職務規定而被免職,且停止任用期尚未屆滿,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範例:某個人未按照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的要求完成所需的專業研習,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一、經商業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商業調解委員。 範例:某個人在商業法院的考核中被認為不適合擔任商業調解委員,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十二、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商業調解委員之行為。 範例:某位候選商業調解委員在過去的工作中涉嫌貪污行為,因此不符合聘任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 參考資料: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行政院公報,地政士公會。 民法,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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