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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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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法院得就前條受推薦人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2. 2.前項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足者,商業法院得自行遴聘前條受推薦人以外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了商業法院遴聘商業調解委員的程序和要求。 根據該法第1項,商業法院可以從受推薦人中挑選適當的人選擔任商業調解委員。這意味著商業法院可以根據推薦人的名單,自行選擇合適的人選出任商業調解委員。 根據該法第2項,如果從受推薦人中無法選出足夠的商業調解委員,商業法院可以自行從具有專門學識和經驗的人中選擇商業調解委員。這意味著商業法院在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時可以考慮除推薦人以外的其他人選,只要這些人在商業事務領域具有專門學識和經驗。 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以該法的實際案例來證明以上解釋。需要注意的是,法規的實際運作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法院的裁決而有所不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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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商業法院得就前條受推薦人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前項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足者,商業法院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