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7條規定了商業法院遴聘商業調解委員的程序和要求。 根據該法第1項,商業法院可以從受推薦人中挑選適當的人選擔任商業調解委員。這意味著商業法院可以根據推薦人的名單,自行選擇合適的人選出任商業調解委員。 根據該法第2項,如果從受推薦人中無法選出足夠的商業調解委員,商業法院可以自行從具有專門學識和經驗的人中選擇商業調解委員。這意味著商業法院在遴聘商業調解委員時可以考慮除推薦人以外的其他人選,只要這些人在商業事務領域具有專門學識和經驗。 這裡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以該法的實際案例來證明以上解釋。需要注意的是,法規的實際運作可能會根據實際情況和法院的裁決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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