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6條規定了機關團體推薦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表明受推薦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以及受推薦人的學經歷與現職,還應具有商業事務之專門學識、經驗。在推薦時,機關團體應檢附受推薦人出具之同意推薦書及無第8條第1款至第9款事由之聲明書。 參考資料: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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