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3 條
- 1.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 2.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3.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3條的規定: 1. 商業法院可以經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的推薦,遴聘專門具有商業事件專業學識和經驗的人擔任商業調解委員。 2. 關於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和報酬等事項,則由司法院來制定相關辦法。 3. 關於法官迴避的相關規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商業調解委員的情況下也適用。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3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