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商業法院得經政府機關、學術機構、職業團體、商業團體、工業團體或其他機關團體推薦,遴聘對商業事件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為商業調解委員。
- 商業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迴避之規定,於商業調解委員準用之。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