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2 條
- 1.相對人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已指定調解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 2.前項答辯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答辯之事實及理由。 二、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三、對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者,其理由。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 3.第一項答辯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
- 4.前項第二款之方案得僅陳報予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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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2條規定了相對人應於收受調解聲請書後提出答辯書的期限和內容要求。根據該條,相對人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果已指定調解期日則應在該期日的前七日提出答辯書。答辯書應記載事實及理由、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對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及原因事實承認與否之陳述,以及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和程序代理人的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 商業訴訟法院網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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