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九、當事人曾就本案相關爭議所進行之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之經過概要。 十、法院。 十一、年、月、日。
  2. 前項聲請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因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有無其他相關連之事件繫屬於法院。 五、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
  3. 前項第五款之方案得僅陳報予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