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事件審理法21

快速跳轉
  1. 1.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九、當事人曾就本案相關爭議所進行之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之經過概要。 十、法院。 十一、年、月、日。
  2. 2.前項聲請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因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有無其他相關連之事件繫屬於法院。 五、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
  3. 3.前項第五款之方案得僅陳報予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的釋義如下: 1. 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聲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需提供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 相對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需提供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 若有法定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 - 必需提供符合第六條要求的證明文件;若有程序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 聲請的目的、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 提供證明或釋明用的證據。 - 預期可能引發爭議的重要事實、證據以及相關的爭點。 - 附屬文件及其數量。 - 簡要描述當事人在相關爭議上所進行的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的經過。 - 法院的名稱。 - 提交聲請的年、月、日。 2. 聲請書應進一步記載下列事項: -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的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夠辨識的特徵。 - 提及商業法院管轄的事項。 - 若有利害關係人,需提供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是否有其他相關的事件屬於同一法院管轄。 - 預計的紛爭解決方案。 3. 若提出的方案僅為報告給法院或商業調解委員會參考,則只需提供第五款所述的紛爭解決方案。 以上之釋義係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及相關法規而得出,參考資料為商業事件審理法及相關法規。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九、當事人曾就本案相關爭議所進行之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之經過概要。   十、法院。   十一、年、月、日。   前項聲請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因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有無其他相關連之事件繫屬於法院。   五、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   前項第五款之方案得僅陳報予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

立法理由一、商業事件採強制調解,且行律師強制代理,故明定調解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聲請書必須記載之事項。因行律師強制代理,原則上於調解程序即應委任具備第六條資格之人,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為積極發揮調解之功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除載明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外,應將預期之爭點及相關證據提出,包括先前雙方溝通過程,進行協商為何不能成立和解之癥結所在,讓調解委員及早釐清爭點及雙方各自之堅持為何,以促成調解,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商業法院容易調查管轄權有無及是否進行調解程序,書狀宜記載相關事項,並就是否有利害關係人、已繫屬於法院之相關連事件等提出說明,以便通知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或參與調解或進行合併調解,以促成調解成立。聲請人並需以最大善意試擬調解方案,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聲請人如認為試擬之調解方案不適宜提供相對人閱覽,亦得僅陳報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爰設第三項規定。

  • 聲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第六條條文
  • 代理人名詞
  • 法律關係名詞
  • 證據名詞
  • 爭點名詞
  • 本案名詞
  • 調處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繫屬名詞
  • 商業事件審理法6條文
(1081217 制定)

一、商業事件採強制調解,且行律師強制代理,故明定調解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規定聲請書必須記載之事項。因行律師強制代理,原則上於調解程序即應委任具備第六條資格之人,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又為積極發揮調解之功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二項規定,除載明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外,應將預期之爭點及相關證據提出,包括先前雙方溝通過程,進行協商為何不能成立和解之癥結所在,讓調解委員及早釐清爭點及雙方各自之堅持為何,以促成調解,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使商業法院容易調查管轄權有無及是否進行調解程序,書狀宜記載相關事項,並就是否有利害關係人、已繫屬於法院之相關連事件等提出說明,以便通知利害關係人提出意見或參與調解或進行合併調解,以促成調解成立。聲請人並需以最大善意試擬調解方案,爰設第二項規定。   三、聲請人如認為試擬之調解方案不適宜提供相對人閱覽,亦得僅陳報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爰設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規定:「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