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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1 條

  1. 1.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四、符合第六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有程序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五、聲請之意旨、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證據。 八、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九、當事人曾就本案相關爭議所進行之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之經過概要。 十、法院。 十一、年、月、日。
  2. 2.前項聲請書宜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因定商業法院管轄之事項。 三、有利害關係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四、有無其他相關連之事件繫屬於法院。 五、預擬之紛爭解決方案。
  3. 3.前項第五款之方案得僅陳報予法院及商業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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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的釋義如下: 1. 調解聲請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 聲請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需提供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 相對人的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是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需提供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 - 若有法定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係。 - 必需提供符合第六條要求的證明文件;若有程序代理人,需提供其姓名、事務所及住所或居所。 - 聲請的目的、調解標的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 提供證明或釋明用的證據。 - 預期可能引發爭議的重要事實、證據以及相關的爭點。 - 附屬文件及其數量。 - 簡要描述當事人在相關爭議上所進行的協商,或至其他機關調處、調解不成立的經過。 - 法院的名稱。 - 提交聲請的年、月、日。 2. 聲請書應進一步記載下列事項: -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利害關係人、法定代理人及程序代理人的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夠辨識的特徵。 - 提及商業法院管轄的事項。 - 若有利害關係人,需提供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 是否有其他相關的事件屬於同一法院管轄。 - 預計的紛爭解決方案。 3. 若提出的方案僅為報告給法院或商業調解委員會參考,則只需提供第五款所述的紛爭解決方案。 以上之釋義係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1 條及相關法規而得出,參考資料為商業事件審理法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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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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