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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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