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0 條
- 1.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 2.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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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20 條規定了商業訴訟事件在起訴之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若提起反訴或送達他造之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方式者,則不在此限。第2項則規定,當事人若直接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至商業法院的案件,視為已提出調解之聲請。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4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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