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
全國法規
智慧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智慧
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親授
看課程介紹
看課程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六 章 罰則
閱讀
研究
精美
PRO
81
條
7
章節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完整版(預設)
律師書狀附件版
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完整版(預設)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
全文
速覽
PRO
法典地圖
點章節直達該段條文
第六章 罰則
§ 76–78
第 六 章 罰則
第 76 條
開啟
違反本法
秘密保持命令
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罰金
。
前項之罪須
告訴乃論
。
第 77 條
開啟
法人
之負責人、法人或
自然人
之程序
代理人
、
受僱人
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
罰金
。但法人之負責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對前項行為人
告訴
或
撤回告訴
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第 78 條
開啟
專家證人
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具結
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
裁判
確定前
自白
者,減輕或
免除
其刑。
內文搜尋
法規結構
第六章 罰則
§ 76–78
全國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法律人學院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