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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6 條

  1. 1.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2. 2.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序代理人。
  3. 3.當事人或關係人無資力委任程序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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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規定了關於商業事件審理程序代理人的規定。根據該法第1項,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如果當事人、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則可以不受此限制。這意味著在商業事件中,委任律師作為程序代理人是必須的,除非當事人或關係人本身具有律師資格。 另外,根據該法第2項,當事人或關係人的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事人或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的,也可以擔任程序代理人。這意味著在特定情況下,法院可以認為不具有律師資格的特定人員適合成為程序代理人。 最後,根據該法第3項,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無資力委任程序代理人,可以依據訴訟救助的規定,向法院申請選任律師作為程序代理人。這意味著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請求法院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的規定,委任律師作為商業事件的程序代理人是必須的,但也給予了一定的例外情況,使得符合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的非律師人員也有機會擔任程序代理人。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選任律師作為程序代理人。 以上回答基於對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的釋義,該釋義基於法律系教授對相關法律規定的知識和經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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