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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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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商業訴訟事件者,他造得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
  2. 2.前項情形如經普通法院為本案終局裁判者,不得再行移送。
  3. 3.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4. 4.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5. 5.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商業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
  6. 6.普通法院已就商業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5條的解釋如下: 1. 如果普通法院認為他們接受的案件全部或部分屬於商業事件,但無管轄權,則應根據職權或聲請的方式將案件移送至商業法院。如果訴訟的性質在訴訟過程中有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導致全部或部分訴訟屬於商業訴訟事件,則他方當事人可以聲請裁定將案件移送至商業法院。 2. 在普通法院做出裁定前提下,該裁定為本案的終局裁判,不得再行移送。 3. 如果移送的聲請被駁回,當事人不能聲明不服。 4. 在普通法院做出第一項裁定之前,應給當事人或相關人士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法院認為不適合提供這樣的機會,則不在此限。 5. 當移送的裁定確定時,商業法院必須遵守該裁定,不得將該事件再移送至其他法院。 6. 如果普通法院已經對商業事件做出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能以違背專屬管轄權為由無效原先的裁判。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19條,商業事件的審理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的規定。如果商業事件審理法沒有相關規定,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商業訴訟事件者,他造得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   前項情形如經普通法院為本案終局裁判者,不得再行移送。   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普通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商業法院受其羈束,不得以該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   普通法院已就商業事件為本案終局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立法理由一、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若原告誤向普通法院起訴或聲請者,普通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商業法院。又原非商業事件,嗣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時,被告或反訴被告得聲請普通法院將該訴之全部(如:擴張請求金額)或一部移送至商業法院,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早日確定管轄法院,並維持程序安定性,爰設第二項規定,限制前項移送管轄之時點。   三、如普通法院認聲請移送不合法或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者,為免管轄爭議久懸未決,對於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為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權,並確保裁判之正確性,於第四項規定普通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前,除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如:情況急迫或其他必要情形)外,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移送之裁定如已確定,不論商業法院就該事件有無管轄權,均應受其羈束,不得更將該事件移送於他法院,爰於第五項明定之。   六、如普通法院未將商業事件移送商業法院,並已為本案終局裁判者,為維持裁判之安定性,並避免程序浪費,以迅速、有效處理商業紛爭,上級法院不得以普通法院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爰於第六項明定之。

  • 訴之變更名詞
  • 反訴名詞
  • 第二條第二項條文
  • 本案名詞
  • 終局裁判名詞
  • 駁回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專屬管轄名詞
  • 裁判名詞
  • 商業事件審理法2條文
(1081217 制定)

一、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若原告誤向普通法院起訴或聲請者,普通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商業法院。又原非商業事件,嗣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第二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時,被告或反訴被告得聲請普通法院將該訴之全部(如:擴張請求金額)或一部移送至商業法院,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為早日確定管轄法院,並維持程序安定性,爰設第二項規定,限制前項移送管轄之時點。   三、如普通法院認聲請移送不合法或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者,為免管轄爭議久懸未決,對於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爰於第三項明定之。   四、為保障當事人或關係人之程序權,並確保裁判之正確性,於第四項規定普通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前,除法院認為不適當者(如:情況急迫或其他必要情形)外,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五、移送之裁定如已確定,不論商業法院就該事件有無管轄權,均應受其羈束,不得更將該事件移送於他法院,爰於第五項明定之。   六、如普通法院未將商業事件移送商業法院,並已為本案終局裁判者,為維持裁判之安定性,並避免程序浪費,以迅速、有效處理商業紛爭,上級法院不得以普通法院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爰於第六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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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 條規定:「普通法院認其所受理事件之全部或一部屬本法之商業事件而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商業法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