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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 條

  1. 1.本法所稱商業法院,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稱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訟事件,由商業法院之商業法庭處理之。
  2. 2.商業訴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一、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公司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因下列事件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且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一)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詐欺、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不實、違法公開收購、操縱市場、短線交易、內線交易、不合營業常規交易、違法貸款或提供擔保。 (二)期貨交易法之操縱市場、內線交易、期貨交易詐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公開說明書不實、未交付公開說明書。 (四)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五)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不實、未依規定提供公開說明書或投資說明書。 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基於股東身分行使股東權利,對公司、公司負責人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事件,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事件。 四、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五、與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具有控制或從屬關係,且公司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效力之爭議事件。 六、因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銀行法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信託法票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生民事法律關係之爭議,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合意由商業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 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訴訟事件。
  3. 3.商業非訟事件指下列各款事件: 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 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
  4. 4.與第二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訴訟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中為追加或提起反訴。但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者,不得為之。
  5. 5.第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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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規定了商業法院的範圍和商業訴訟事件的種類。根據該條,商業法院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訴訟事件包括公司負責人與公司之間的爭議、證券交易詐欺等事項,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的商業訴訟事件。商業非訟事件指的是裁定收買股份價格的事件、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的事件,以及其他根據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的商業非訟事件。商業法院可以合併起訴相關的民事訴訟事件,或者在相關的訴訟中追加或提起反訴,但是專屬於其他法院管轄的事件除外。該條中的數額可以根據情勢需要由司法院通過命令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1. 商業事件審理法(最近一次修訂於2017年12月29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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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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