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 條之釋義如下: 1. 第一項規定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無論請求是否減縮或變更,仍然受到商業法院的管轄。 2. 第二項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如果屬於前項第二項商業訴訟事件,則刑事法院除了可以自行裁判外,還應該裁定將該案件移送到商業法院,並且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和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管轄的規定。 根據上述釋義,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 條確定了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的範圍,且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的商業訴訟事件應移送至商業法院處理。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商業法院管轄之事件採二級二審制,普通法院管轄之事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前條事件均應專屬於商業法院管轄,俾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又為免當事人或關係人規避應由商業法院管轄之事件,並維護程序安定性,商業事件經合法繫屬於商業法院後,縱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訴之變更或其他請求之變更等情事,均不影響其管轄權,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且屬前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經裁定移送時,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亦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及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管轄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之。
一、商業法院管轄之事件採二級二審制,普通法院管轄之事件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前條事件均應專屬於商業法院管轄,俾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又為免當事人或關係人規避應由商業法院管轄之事件,並維護程序安定性,商業事件經合法繫屬於商業法院後,縱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訴之變更或其他請求之變更等情事,均不影響其管轄權,爰設第一項規定。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如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且屬前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經裁定移送時,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亦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及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之管轄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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