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3 條
- 1.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 2.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 條之釋義如下: 1. 第一項規定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無論請求是否減縮或變更,仍然受到商業法院的管轄。 2. 第二項規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的民事訴訟,如果屬於前項第二項商業訴訟事件,則刑事法院除了可以自行裁判外,還應該裁定將該案件移送到商業法院,並且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和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有關管轄的規定。 根據上述釋義,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3 條確定了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的範圍,且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的商業訴訟事件應移送至商業法院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