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4 條

  1. 1.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合第二條所定商業事件者,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移送於其管轄地方法院;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2. 2.前項裁定之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3. 3.商業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4. 4.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5. 5.第一項事件,受移送之法院為裁判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為由廢棄原裁判。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條包括以下幾個項目的規定: 1. 商業法院認事件不屬於商業事件,應根據職權或聲請進行裁定,將案件轉送至其管轄的地方法院;受到轉送的法院必須接受裁定並遵從其內容。 舉例:例如,在商業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該法院認為該案件不屬於商業事件的範疇,根據職權或聲請,該法院可以將該案件轉送給管轄該區域的地方法院。 2. 在裁定中僅需記載裁定的要點,不必詳細記載理由。 3. 商業法院在進行第一條裁定前,應給予當事人或相關人士陳述意見的機會。但如果法院認為給予機會不適當,則可以不給予。 4. 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不能聲明不服。 5. 在第一項事件中,轉送的法院裁定後,上級法院不得以其違背專屬管轄權為由來廢棄原先的裁定。 根據上述資料,商業事件審理法第4條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商業事件的管轄權被儘早確定。法院在對案件進行轉送前,應給予當事人機會陳述意見。一旦裁定轉送了案件,受轉送的法院必須接受並遵從裁定。上級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權為由廢棄轉送後的裁定。這一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有效的案件管轄權分配,並確保法院不任意變更案件管轄權。 (資料來源:商業事件審理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