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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7 條

  1. 1.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
  2. 2.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定期命補正。
  3. 3.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前條第三項為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程序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起訴上訴抗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4. 4.當事人或關係人依第二項規定補正者,其程序行為經程序代理人追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但逾期補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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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7 條的規定如下: 1. 商業事件必須由程序代理人進行程序行為,除非有其他規定。 2. 如果當事人或相關人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委任程序代理人,或者雖然委任了程序代理人,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法院應該先定期命令他們補正。 3. 如果聲請人、原告、上訴人或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也未按照前一條的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他們的程序代理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他們的聲請、起訴、上訴或抗告。對於以起訴視為調解聲請的情況,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他們的起訴。 4. 當事人或相關人按照第二項的規定補正時,他們的程序行為經由程序代理人追認,其效力溯及於行為發生時。但是如果逾期補正,則不受此限制。 以上解釋的參考資料不具有100%的關聯,需要進一步的研究才能提供更具體和確切的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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