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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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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2. 2.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條規定了程序代理人的權限和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審判期日上的行為。根據這個法條: 1.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與程序代理人一起出庭,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同意後,可以以口頭陳述方式進行發言。 2. 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自行進行以下程序行為: - 自認: 自認指當事人或關係人承認或同意特定事實或法律問題。 - 成立和解或調解: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在審判期日上達成和解或調解。 - 撤回起訴或聲請: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撤回其提起的訴訟或聲請。 - 撤回上訴或抗告: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撤回其提起的上訴或抗告。 這些解釋來自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條的文字內容。根據該法條,在審判期日上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進行特定的程序行為,以及他們可以和程序代理人一起出庭。這些程序行為包括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以及撤回上訴或抗告。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制定)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或抗告。

立法理由一、律師強制代理事件,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惟其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於期日到場,且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亦得以言詞為陳述,爰設第一項規定。倘程序代理人與當事人或關係人所為之事實上陳述不符,復未經當事人或關係人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即時撤銷或更正者,法院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判斷之。又為保護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權益,如僅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而程序代理人未到場,依第十二條規定,視同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到場,自不應許可其陳述,附此敘明。   二、為尊重當事人或關係人就事實處分及程序終結之意思自主,程序代理人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時,當事人或關係人得為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回上訴或抗告等程序行為,爰設第二項規定。又關於當事人或關係人自認之要件與效力等,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附此敘明。

  • 代理人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期日名詞
  • 自認名詞
  • 和解名詞
  • 撤回起訴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1081217 制定)

一、律師強制代理事件,雖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惟其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於期日到場,且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亦得以言詞為陳述,爰設第一項規定。倘程序代理人與當事人或關係人所為之事實上陳述不符,復未經當事人或關係人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即時撤銷或更正者,法院得斟酌全辯論意旨判斷之。又為保護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權益,如僅當事人或關係人到場而程序代理人未到場,依第十二條規定,視同當事人或關係人不到場,自不應許可其陳述,附此敘明。   二、為尊重當事人或關係人就事實處分及程序終結之意思自主,程序代理人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時,當事人或關係人得為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撤回上訴或抗告等程序行為,爰設第二項規定。又關於當事人或關係人自認之要件與效力等,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之相關規定,附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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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8 條規定:「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於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