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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8 條

  1. 1.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2. 2.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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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條規定了程序代理人的權限和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審判期日上的行為。根據這個法條: 1.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與程序代理人一起出庭,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同意後,可以以口頭陳述方式進行發言。 2. 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自行進行以下程序行為: - 自認: 自認指當事人或關係人承認或同意特定事實或法律問題。 - 成立和解或調解: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在審判期日上達成和解或調解。 - 撤回起訴或聲請: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撤回其提起的訴訟或聲請。 - 撤回上訴或抗告: 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撤回其提起的上訴或抗告。 這些解釋來自商業事件審理法第8條的文字內容。根據該法條,在審判期日上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進行特定的程序行為,以及他們可以和程序代理人一起出庭。這些程序行為包括自認、成立和解或調解、撤回起訴或聲請以及撤回上訴或抗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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