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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程序代理人得偕同當事人或關係人期日到場,經審判長或調解法官許可後,當事人或關係人得以言詞為陳述。
  2. 前項情形,當事人或關係人得自為下列程序行為: 一、自認。 二、成立和解或調解。 三、撤回起訴或聲請。 四、撤回上訴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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