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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4 條

  1. 1.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之法官行之。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移付調解事件,得由受命法官行之。
  2. 2.法官得斟酌商業調解委員之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選任商業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
  3. 3.前項情形,當事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應從其合意選任之。
  4. 4.商業調解委員應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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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4條規定了商業調解程序的內容。根據該條第1項,商業調解程序由商業法院的法官執行,但如果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一第1項的規定移交給調解事件,可以由受命法官執行。根據第2項,法官在選任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考慮其學識、經驗、個別商業事件性質或其他情事。根據第3項,當事人達成一致同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該從其選任的人中選擇。最後,根據第4項,商業調解委員應該基於中立、公正的立場處理商業調解事件。 依據最新的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4條,可以舉出一個與調解程序相關的範例。例如,如果一個商業爭議案件被移交給商業法院進行調解,提出訴訟的當事人可以同意選任一名商業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在這種情況下,商業法院的法官應該考慮委員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從中選擇合適的委員進行調解。委員應該在中立、公正的態度下處理該案件,幫助當事人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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