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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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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
  2. 2.商業法院遴聘之商業調解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但因業務需要或聘任困難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的資格和遴聘程序。根據該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應該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的學識和經驗,並由商業法院進行遴聘。商業法院根據實際需要來確定商業調解委員的數量。此外,商業法院遴聘的商業調解委員中,不同性別的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但如果因業務需要或者遴聘困難,可以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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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5 條規定:「商業調解委員應對於商業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由商業法院遴聘,其人數依實際需要決定之。商業法院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