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第9條規定了商業調解委員辭任和解任的情形。根據該條規定,若商業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無法執行職務,可以隨時以書面向商業法院辭任。同時,商業法院如得知商業調解委員有不能執行職務的情形,卻未辭任者,也有權予以解任。 這些條文的參考資料可能是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本身,以及相關的商業法院相關法規。例如,《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可作為法源參考,並且可能還有其他相關法規和法院判例。 範例可能包括商業調解委員因為遷居到另一地區而辭任職務的情況,或商業法院得知商業調解委員無法履行職務的情況並解任該委員的案例。具體的參考資料需進一步查閱相關的法規和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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