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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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條解釋: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 條規定,此細則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十條制定。 商業事件審理法(revised) 商業事件審理法於1991年6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實施,目的在落實商業事件審判程序的公共監察功能,建立完整之商業事件解決制度,使商業社會之交易,能在保護當事人權益之前提協助下,確實、迅速、便利、廉潔及公正之解決。商業事件審理法於2005年1月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至2018年12月31日已多次修法。 商業法院行狀規定於2018年1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主要原因為商業案件涉及商業習慣、專業知識、交易市場的流通,必須加速審理程序以符合商業交易的速度,並有效解決爭議和糾紛,改革以符合商業交易需求。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八十條規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 條被訂立,細則是用來對商業事件審理法進一步解釋的文件。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的目的是為了確定和具體化商業事件審理的程序和規則。因此,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 條的訂立是為了實施商業事件審理法的具體規定。 范例:由於商業事件往往與商業交易有關,涉及商業習慣、專業知識和市場交易,因此需要一套特殊的審理程序來處理這些案件。商業事件審理法賦予商業法院審理和裁決商業案件的權力,並對商業案件的審理程序和相關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 條的訂立是為了進一步確定和明確商業事件審理的具體程序和規則,以確保商業案件可以公平、迅速、有效地解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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