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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下列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處理: 一、關於商業事件之調解、訴訟、非訟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再審聲請再審及其他聲請、相關裁定等事件。 二、對商業法院所成立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三、對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提付仲裁所成立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2. 下列事件,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由商業法院處理: 一、對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 二、對於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三、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確定裁判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事件。 四、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承認事件。 五、對於大陸地區作成商業事件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之聲請裁定認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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