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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2 條

  1. 1.下列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業法庭(以下簡稱商業法院)處理: 一、關於商業事件之調解、訴訟、非訟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再審聲請再審及其他聲請、相關裁定等事件。 二、對商業法院所成立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三、對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提付仲裁所成立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2. 2.下列事件,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由商業法院處理: 一、對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 二、對於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三、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確定裁判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事件。 四、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承認事件。 五、對於大陸地區作成商業事件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之聲請裁定認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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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了商業法院處理的不同類型事件及其標的金額或價額的門檻。根據本條規定,商業法院處理以下事件: 1. 關於商業事件之調解、訴訟、非訟、證據保全、保全程序、再審、聲請再審及其他聲請、相關裁定等事件。 例如,當商業事件涉及到調解、訴訟、非訟等程序,商業法院有權處理該事件。 2. 對商業法院所成立之調解,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事件。 當商業法院進行調解並成立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可以提起宣告該調解協議無效或撤銷該調解協議的訴訟。 3.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提付仲裁所成立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或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當商業事件經由提付仲裁所進行仲裁並達成仲裁判斷後,當事人可以提起撤銷該仲裁判斷的訴訟或聲請商業法院准許執行仲裁判斷。 此外,根據第2條第2項規定,以下事件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上時,商業法院負責處理: 1. 對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事件。 當商業事件的仲裁結果達到一定的金額門檻時,當事人可以提起撤銷仲裁判斷的訴訟。 2. 對於商業事件之仲裁判斷聲請准予執行事件。 當商業事件的仲裁結果達到一定的金額門檻時,當事人可以向商業法院聲請准許執行仲裁判斷。 3. 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確定裁判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事件。 當商業事件的外國、香港或澳門確定裁判需要在台灣執行時,當事人可以向商業法院提起許可執行該裁判的訴訟。 4. 對於商業事件之外國、香港或澳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承認事件。 當商業事件的外國、香港或澳門仲裁判斷需要在台灣裁定承認時,當事人可以向商業法院聲請裁定承認該仲裁判斷。 5. 對於大陸地區作成商業事件之民事確定裁判、仲裁判斷之聲請裁定認可事件。 當大陸地區的民事確定裁判或仲裁判斷需要在台灣裁定認可時,當事人可以向商業法院聲請裁定認可該裁判或仲裁判斷。 總結而言,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條規定了商業法院處理的事件類型和相關的標的金額或價額門檻。透過商業法院專業的審理程序,保證商業案件得到有效的解決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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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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