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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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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或關係人向受託法院所為之程序行為,應由程序代理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0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商業事件審理程序中,必須委任程序代理人代為進行相關程序行為。該條引用了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在訴訟程序中,若未委任程序代理人,則其訴訟行為無效。程序代理人可以是律師或具有相關資格的人員,必須經過當事人或關係人的許可。 舉例來說,假設在商業訴訟中,一家公司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0條的規定,該公司需要委任一名律師或符合資格的人員作為程序代理人,在訴訟程序中代表其進行各項程序行為,如提交訴狀、出庭辯論等。如果公司未委任程序代理人,其訴訟行為將被視為無效。

  • 關係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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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0 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向受託法院所為之程序行為,應由程序代理人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