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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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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2. 2.對於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共有2個款,根據第1款,商業事件的律師酬金應列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當法院做出終局裁判時,應該針對酌定該律師酬金的數額。而當商業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時,法院應根據聲請案件裁定酌定律師酬金的數額。 根據上述問題的陳述內容,商業事件的律師酬金應該是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在終局裁判時或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時,法院應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依職權或聲請裁定酌定律師酬金的數額。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法院裁定的律師酬金數額,當事人有權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2

  • 終局裁判名詞
  • 裁判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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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規定:「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