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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2. 對於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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