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1 條
- 1.商業事件律師酬金列為訴訟費用一部之數額,法院為終局裁判時,應併予酌定;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酌定之。
- 2.對於法院酌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判,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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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1 條共有2個款,根據第1款,商業事件的律師酬金應列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當法院做出終局裁判時,應該針對酌定該律師酬金的數額。而當商業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時,法院應根據聲請案件裁定酌定律師酬金的數額。 根據上述問題的陳述內容,商業事件的律師酬金應該是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在終局裁判時或事件不經裁判而終結時,法院應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依職權或聲請裁定酌定律師酬金的數額。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法院裁定的律師酬金數額,當事人有權提起抗告。 參考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22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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