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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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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六十條第一項
規定之地方法院實施
證據保全
時,認有商業調查官到場協助之必要者,得洽商業法院指派之。
前項情形,商業調查官之迴避,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
規定,其聲請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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