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認有商業調查官到場協助之必要者,得洽商業法院指派之。
  2. 前項情形,商業調查官之迴避,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聲請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