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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2 條

  1. 1.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之地方法院實施證據保全時,認有商業調查官到場協助之必要者,得洽商業法院指派之。
  2. 2.前項情形,商業調查官之迴避,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聲請由地方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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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提供的資料,我無法找到直接相關於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2 條的具體內容或該條文的解釋。因此,我無法提供針對該特定法條的逐條釋義或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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