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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3 條

商業調查官經指定後,應承法官之命,依下列方式執行職務: 一、基於專業知識,分析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書狀及資料、整理其論點,提供並說明專業領域之參考資料。 二、就爭點證據之整理、證據調查之範圍及方法,提供參考意見。 三、承法官之命於期日到場,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鑑定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就其等陳述之專業用語為說明。 四、於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說明相關事項,提供協助。 五、就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如事件之性質複雜而有必要時,應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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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3條規定商業調查官在執行職務時應有以下方式: 1. 分析書狀與資料:商業調查官應基於專業知識,分析當事人或關係人的書狀與資料並整理其論點,並提供相關的專業參考資料。 2. 提供參考意見:商業調查官應就爭點及證據的整理、證據調查的範圍和方法提供參考意見。 3. 發問與說明:商業調查官應按照法官的指示,在期日到場後向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發問,或就他們的陳述中的專業用語進行說明。 4. 提供協助:商業調查官應在勘驗、鑑定、證據保全或保全程序中提供相關事項的說明和協助。 5. 製作報告書:商業調查官應就執行職務的成果製作報告書。在事件性質複雜且有必要時,應分別製作中間報告書和總結報告書。 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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