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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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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商業調查官於
期日
參與審理時,
書記官
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 一、商業調查官姓名。 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
關係人
、程序
代理人
、
證人
、
專家證人
或
鑑定
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 三、說明或發問要領。
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商業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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