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4 條
- 1.商業調查官於期日參與審理時,書記官應將下列各款事項記載於筆錄: 一、商業調查官姓名。 二、於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說明或發問之事由。 三、說明或發問要領。
- 2.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為之說明,得向商業法院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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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4條規定了商業調查官參與審理時書記官應該記載的事項。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4條第一款,書記官應該記載商業調查官的姓名,以及期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程序代理人、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所進行的說明或發問的事由。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可以對商業調查官於期日所進行的說明提出意見。 例如,在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商業調查官會在期日中對當事人進行說明或發問,書記官就應該記載商業調查官的姓名、說明或發問的內容,並且當事人可以對商業調查官的說明提出意見。這樣的記錄可以確保整個審理過程的透明度和正確性,同時也允許當事人表達自己的觀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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