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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5 條

商業法院就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所提供之特殊專業知識,或基於該知識表達之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一、經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或因證人陳述、專家證人鑑定人出具意見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已知。 二、商業法院已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並予辯論或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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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商業法院就商業調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所提供之特殊專業知識,或基於該知識表達之意見,必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方可作為裁判之基礎: 1. 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報告書中所涉及的特殊專業知識或意見,或者因證人陳述、專家證人或鑑定人出具意見而使當事人或關係人已知。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公司面臨商業爭議,並請商業調查官進行調查。商業調查官根據其專業知識製作了一份報告書,該報告書包含對相關商業事實的分析和意見。在審理期間,當事人或關係人提出了該報告書內容中所涉及的特殊專業知識或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商業法院可以考慮該報告書作為裁判的基礎。 2. 商業法院已使當事人或關係人知悉並提供辯論機會:商業法院已向當事人或關係人通知報告書中所涉及的特殊專業知識或意見,並給予他們進行辯論或陳述意見的機會。 舉例來說,商業法院接收到商業調查官的報告書,其中包含特殊專業知識或意見。法院將這些知識或意見通知給當事人或關係人,并要求他們對其進行辯論或陳述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商業法院可以將報告書作為裁判的基礎。 以上就是對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解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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