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根據問題中提到的資料,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6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時,除非符合法律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的情況,應該遵循商業調解程序。如果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聲請或其他按照法律視為調解的聲請,也同樣要遵循該程序。 在上述資料中,並未提到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6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釐清該條的詳細規定和適用情況。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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