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當事人或關係人就商業事件聲請調解者,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聲請或其他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最新筆記

wanghling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0 條
1.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20 條
1. 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2.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商業法院起訴或經裁定移送商業法院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