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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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