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規定,如果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商業訴訟事件轉交給商業法院審理,除非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否則應進行商業調解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商業訴訟事件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相關規定,被移送到商業法院審理,並且不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中的特殊情況,那麼商業法院應該進行商業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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