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17

快速跳轉

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行商業調解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7條規定,如果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將商業訴訟事件轉交給商業法院審理,除非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的情形,否則應進行商業調解程序。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商業訴訟事件根據商業事件審理法的相關規定,被移送到商業法院審理,並且不符合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中的特殊情況,那麼商業法院應該進行商業調解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規定:「經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移送商業法院之商業訴訟事件,除有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