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或依照職權將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進行調解。這意味著多宗商業調解事件可以合併在一起進行處理。 2. 在進行合併調解時,法院應該讓當事人或相關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保證了當事人可以表達他們的立場和意見。 3. 如果當事人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4項的規定合併提起民事訴訟事件,該民事訴訟事件應該合併進行商業訴訟事件的調解。這意味著商業訴訟和民事訴訟可以在合併調解過程中一起處理。 使用的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中華民國司法院,最近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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