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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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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
  2. 2.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3. 3.當事人依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法院可以依照聲請或依照職權將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進行調解。這意味著多宗商業調解事件可以合併在一起進行處理。 2. 在進行合併調解時,法院應該讓當事人或相關人有陳述意見的機會。這保證了當事人可以表達他們的立場和意見。 3. 如果當事人依照商業事件審理法第2條第4項的規定合併提起民事訴訟事件,該民事訴訟事件應該合併進行商業訴訟事件的調解。這意味著商業訴訟和民事訴訟可以在合併調解過程中一起處理。 使用的參考資料: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中華民國司法院,最近修訂日期為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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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