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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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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數宗商業調解事件合併調解。
前項情形,應使當事人或
關係人
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當事人依本法
第二條第四項
規定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事件,應合併於商業訴訟事件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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