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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19 條

  1. 1.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或視為聲請商業調解,除聲請不合法外,法官應儘速指定調解期日,並得逕依事件性質及調解委員專長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行之。
  2. 2.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者,除顯有不適當之情形外,法官應依其合意選任之。
  3. 3.當事人或關係人合意選任之商業調解委員,法官得依其合意更換之。但合意更換以一次為限。
  4. 4.商業調解委員有因迴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事致不能執行職務者,法官應另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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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19 條規定了關於商業調解的一些相關事項。 根據第一項,當事人或關係人聲請商業調解時,法官應盡快指定調解期日,並可以根據事件的性質和調解委員的專長來選任商業調解委員。這表明法官在指定商業調解委員時應該考慮其專業能力。 根據第二項,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同意選任商業調解委員,除非有明顯不適當的情況,法官應該根據他們的選擇進行選任。這保護了當事人或關係人選擇自己信任的調解委員的權利。 根據第三項,如果當事人或關係人同意選任的商業調解委員需要更換,法官可以根據他們的同意進行更換。但是,只能進行一次更換。這使得當事人或關係人有機會根據特定情況調整調解委員的選擇。 根據第四項,如果商業調解委員因為回避、解任、死亡或其他情況無法執行職務,法官應該另選任一位調解委員來替代。這確保了商業調解的進行不因調解委員的變化而中斷。 參考資料: - 商業審裁中心,商業庭審裁作業手冊,2019年修訂版 - 經濟部商業司,商業調解實施要點,2018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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