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商業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商業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根據商業調解條例第20條,當商業調解事件涉及到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時,該第三人經由法官的許可,可以參加商業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以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該事件的調解程序。 範例:如果在一宗商業調解事件中,既有兩個當事人,也有其他與此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其中一方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官的許可,允許這些第三人參與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以向這些第三人發出通知,命令他們參加調解。這樣可以確保事情得到充分的討論和解決,並讓所有相關方都有參與其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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