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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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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商業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商業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調解條例第20條,當商業調解事件涉及到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時,該第三人經由法官的許可,可以參加商業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以通知該第三人參與該事件的調解程序。 範例:如果在一宗商業調解事件中,既有兩個當事人,也有其他與此事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其中一方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官的許可,允許這些第三人參與調解程序。法官也可以向這些第三人發出通知,命令他們參加調解。這樣可以確保事情得到充分的討論和解決,並讓所有相關方都有參與其中的機會。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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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規定:「就商業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許可,得參加商業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