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或關係人於商業調解程序委任程序代理人者,除以書面特別約定並提出於法院外,其委任之效力及於同審級續行之程序。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是指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商業調解程序中委任代理人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商業調解程序中如果委任了代理人,除非另有書面特別約定並在法院外提出,否則委任的效力將會持續進行到同一審級的程序中。 以最新的相關法規為參考,第二屆最高法院民事庭在2018年發布的裁判字第4號解釋案中提到了對商業調解程序的解釋,并闡明了當事人委任代理人的效力及其在程序中的持續性。根據該案例的解釋,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商業調解程序中委任的代理人,在同一審級的程序中,除非有特別約定且已在法院外提出,否則其委任仍然有效,並且代理人可以繼續在該程序中代表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法律行為。 因此,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21條及最高法院解釋案的相關解釋,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商業調解程序中委任的代理人具有持續的效力,并且可以在同一審級的程序中代表當事人或關係人進行法律行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