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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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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定事件,指公司或其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第三項、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第七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聲請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但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之聲請事件,以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了裁定事件的範圍,該範圍包括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根據特定法條所提出的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根據該條款的描述,可舉一個例子是,一家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商業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裁定他們收買公司股份的價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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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定事件,係指公司或其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六條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