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裁定事件,係指公司或其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十六條之二第三項、第三百十七條第三項、企業併購法第十二條第七項、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之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但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之聲請事件,以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為限。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8 條規定了裁定事件的範圍,該範圍包括關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其股東根據特定法條所提出的聲請商業法院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根據該條款的描述,可舉一個例子是,一家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商業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裁定他們收買公司股份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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