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7 條
法院審理商業事件,得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以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一、其行為是否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 二、有無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為判斷。 三、有無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 四、有無濫用裁量權。 五、有無對公司營運進行必要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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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7條規定了法院在審理商業事件時,可以考慮以下情況來判斷公司負責人是否忠實執行業務並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根據參考資料,《公司負責人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之要件和效果》,公司負責人應本於善意且符合誠信,也應有充分資訊供其作出判斷。此外,公司負責人應避免利益衝突、欠缺獨立性判斷或具迴避事由,並不得濫用裁量權。最後,公司負責人應對公司的營運進行必要的監督。 例如,依照參考資料中的範例,如果公司負責人因個人利益而做出不利於公司的決策,則可以認定其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另外,如果公司負責人未經充分調查和評估即做出重大決策,可能表示缺乏充分資訊為基礎供其做出判斷。 這些情況的存在與否可以根據該條法規進行判斷,以確定公司負責人是否履行了忠實執行業務並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的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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