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了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所應考慮的情事: 1. 法院在審理聲請時應斟酌以下各項情事: - 聲請人將來勝訴的可能性。 - 聲請之准駁對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 權衡處分與否對兩個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可能性和程度。 - 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2.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應由法院根據情況酌量決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3. 法院在選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時,應以具有執行可能性且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為限,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 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聲請時需權衡各種因素,包括勝訴可能性、損害可能性和程度、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法院在選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法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且應確保所選擇的處分方法具有執行可能性並符合處分的目的,同時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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