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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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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 二、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三、權衡處分與否對兩造現在及繼續損害之可能性及程度。 四、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2. 2.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3. 3.前項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應以具執行可能且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為限,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了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所應考慮的情事: 1. 法院在審理聲請時應斟酌以下各項情事: - 聲請人將來勝訴的可能性。 - 聲請之准駁對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 - 權衡處分與否對兩個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可能性和程度。 - 對公眾利益的影響。 2. 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應由法院根據情況酌量決定,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 3. 法院在選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方法時,應以具有執行可能性且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目的為限,不得超過必要之程度。 根據該條法規的規定,法院在審理聲請時需權衡各種因素,包括勝訴可能性、損害可能性和程度、以及對公眾利益的影響。法院在選擇定暫時狀態處分的方法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且應確保所選擇的處分方法具有執行可能性並符合處分的目的,同時不得超過必要程度。

  • 定暫時狀態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公眾名詞
  • 拘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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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規定:「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斟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