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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秘密保持命令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2.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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