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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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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秘密保持命令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為之。
  2. 2.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規定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的送達及受命令人遷移住所或居所的義務。根據本條,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之送達,不可以使用公示送達的方式。另外,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或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遷移的事實。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秘密保持命令能夠有效地送達給受命令人,並且確保法院能夠掌握受命令人的遷移情況。 相關範例: 根據「平等保護原則」,司法院判例指出,秘密保持命令應以合法且有效的方式送達給受命令人,不能違反程序上的公平性。例如,在某個案件中,法院判定將秘密保持命令以簡單的郵件方式送達給受命令人是不夠合法的,因為郵件可能無法確保命令的送達確認。因此,法院要求使用更確保送達的方式,例如透過註冊郵件或確認收件人的方式進行送達。 另外,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的第2項,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或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遷移的事實。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中,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因工作需要遷移到不同的城市,他必須向法院陳明這個遷移的事實,以確保法院能夠對這個情況有所了解,並為受命令人做出相應的調整。 以上範例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的規定相關,旨在確保秘密保持命令的效力和受命令人的遷移情況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保護。

  • 秘密保持命令名詞
  • 送達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陳明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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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規定:「秘密保持命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為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或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