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規定了關於秘密保持命令的送達及受命令人遷移住所或居所的義務。根據本條,對於秘密保持命令之送達,不可以使用公示送達的方式。另外,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或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遷移的事實。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秘密保持命令能夠有效地送達給受命令人,並且確保法院能夠掌握受命令人的遷移情況。 相關範例: 根據「平等保護原則」,司法院判例指出,秘密保持命令應以合法且有效的方式送達給受命令人,不能違反程序上的公平性。例如,在某個案件中,法院判定將秘密保持命令以簡單的郵件方式送達給受命令人是不夠合法的,因為郵件可能無法確保命令的送達確認。因此,法院要求使用更確保送達的方式,例如透過註冊郵件或確認收件人的方式進行送達。 另外,根據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的第2項,當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遷移住所或居所時,應向法院陳明遷移的事實。舉例來說,假設某個案件中,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因工作需要遷移到不同的城市,他必須向法院陳明這個遷移的事實,以確保法院能夠對這個情況有所了解,並為受命令人做出相應的調整。 以上範例與商業事件審理細則第35條的規定相關,旨在確保秘密保持命令的效力和受命令人的遷移情況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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